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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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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