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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 第5條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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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處辦理與澳門相關事務以及本會指定之其他業務。第3條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第4條本處設下列業務組辦事:一、服務組。二、聯絡組。三、綜合組。第6條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7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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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