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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港澳蒙藏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香港、澳門及蒙藏情勢之蒐集、研析。 二、香港、澳門事務之政策研究、評估、規劃、協調及審議。 三、與香港、澳門政府協商議題之研擬、規劃及處理。 四、與香港、澳門經濟、文化、教育、法政、社會等往來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 五、香港、澳門事務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 六、與香港、澳門民間或專業團體交流互訪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活動或急難事件之聯繫及服務,國人在香港、澳門之綜合性服務。 八、港澳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輔導,港澳事務民間團體會務之協調及輔導。 九、駐香港、澳門機構與香港、澳門在臺設立機構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十、其他有關香港、澳門及蒙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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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