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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1條
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聯絡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大陸政策國內外溝通說明之整體規劃及執行。 二、兩岸協商事項國內外溝通說明之整體規劃及執行。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兩岸協商相關政策發言與輿情蒐報回應之協調及聯繫。 五、國外訪賓拜會之聯繫、安排及接待。 六、旅外中國大陸人士之邀訪及聯繫。 七、網路等新興傳播管道溝通說明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大陸政策與兩岸協商之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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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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