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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2條
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計畫、業務報告之綜整、追蹤及管考。 二、本會重要會議議事及決議事項之追蹤管考。 三、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及重要事項之追蹤管考。 四、印信典守、文書、電務、檔案之管理及一般文件之處理。 五、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六、本會辦公廳舍、宿舍、財產及車輛之管理維護。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工讀生及駐衛警之管理。 八、機要事務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九、本會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十、不屬其他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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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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