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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7條

文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文教議題所涉協商事項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民間團體推動兩岸文教交流之審議、輔導及補助。 三、兩岸學術、科技、教育交流政策之研擬、審議、協調及處理。 四、兩岸藝文、宗教、體育交流政策之研擬、審議、協調及處理。 五、兩岸新聞、影視音、出版等大眾傳播交流政策之研擬、審議、協調及處理。 六、大陸臺商子女教育輔導及協助。 七、其他有關兩岸文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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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