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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第10條

大養豬場為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遷建豬舍者,應將 工程圖樣 (包括位置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設備說明 書 (包括豬糞尿處理設備) 及有關文件,先向所在地省 (市) 主管機關申 請備查後,再檢同備查文件,依建築法令規定,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建造執照。 前項向所在地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之手續,在省由縣 (市) 主管機 關受理核轉省主管機關辦理,在直轄市由市主管機關辦理。 申請增加規模之大養豬場,其增產之肉豬應以供應外銷為原則,並檢附與 外銷廠商簽約之證明。 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除免依建築法令辦理建築許可手續外,仍應依前 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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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