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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第9條

大養豬場應設置敷用之豬排泄物處理設施,以處理豬排泄物,其不排放而 留置場內之廢水及排放之廢棄物及廢水,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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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