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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第6條

大養豬場飼養豬隻數量,應在報備範圍內按月供應內外銷,並視市場供需 自行調節飼養頭數。其供應外銷之數量占其總出豬頭數之比例,應配合中 央主管機關所採毛豬產銷調節措施。 大養豬場飼養豬隻在五千頭以上者,以供應外銷為原則,其每月計畫供應 內銷之數量,應於二個月前向省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並副知所在地縣 ( 市) 主管機關。大養豬場屬於公營者,由其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遇有毛豬生產過賸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大養豬場減少或暫停供應內銷 量,並自行屠宰儲存。大養豬場應將自宰儲存及外銷等處理方式,向該場 所在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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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