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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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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資料申報之受理及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委任經濟部能源署或委託專…第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第4條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第5條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下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第6條前三條之申報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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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