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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者,以宜蘭縣南方澳漁港、臺東縣新港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及高雄市前鎮漁港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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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