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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將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或載運非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 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漁業人得申請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至前條規定之國內港口卸魚: 一、太平洋黑鮪於我國管轄海域內捕獲。 二、本船漁獲以冰鮮方式處理。 三、捕獲之太平洋黑鮪已綁繫中央主管機關所發之標籤。 四、載運太平洋黑鮪之他船,係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 五、本船及載運之他船船位發報器均正常回報船位。 前項申請,應填具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五)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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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