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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第10條

受補助者於申請補助款時,需提出下列履約保證: 一、申請人為法人者:應由銀行提供與補助款同額之履約保證;保證期間 五年。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由一人以上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期間五年。 前項履約保證額度,自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竣工運轉後,得逐年減少其 保證總金額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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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