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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 第9條
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第9條
經獲選為補助對象者,應與執行單位簽訂補助合約,並於計畫執行後,依 約檢具驗收證明及相關文件申請撥款,經執行單位審查通過後撥付之。 受補助者應依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之建造,於竣工後五年內依約 配合執行單位辦理示範展示活動,並定期提供運轉與維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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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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