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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其供電用途及最低容量規定如下: 一、供公共設施用者:一峰瓩以上。 二、供住宅用者:一峰瓩以上。 三、供產業用者:十峰瓩以上。 四、其他供電用途,其最低容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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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