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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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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第8條
用戶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齊申請書表,向執行單位提出,執行單位 應按申請之先後依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之結果通知申請者。 申請案件經審核駁回者,用戶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補充說明,逾期未提出 者,視為撤回原補助之申請。 第一項申請案件至每年法定預算之補助款用罄之日起,即停止受理當年度 申請。 執行單位執行本條相關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 之日止,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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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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