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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第12條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12條
貸款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營事業屬
第十條
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所營事業屬
第十條
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
第十條
第三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但年息為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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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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