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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第4條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4條
保險人應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
第二條
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保險人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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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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