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第2條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條
依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指依本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二條
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