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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7條

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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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