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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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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