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或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免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前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