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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更改姓名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服務機關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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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