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 第14條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4條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