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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5條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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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