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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22條

第 四 章 調查、處理及救濟
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本條例之權利回復,於事實證明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申請人之認定。
AI 白話解釋

「調查、處理及救濟」的其他條文

第21條權利回復基金會為完成本條例之任務,得以下列方式調查相關事項: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第23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回復名譽或回復財產所有權,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為之;申請期…第24條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權利回復基金會之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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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