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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
› 第5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 第5條
登記機關辦畢前條第一項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後,應通知登記名義人及權利回復基金會。 前項土地或建物已有其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仍應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通知原囑託限制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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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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