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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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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第7條
前三條之調查結束後,應基於所徵集之檔案資料及當事人之陳述等調查結果,撰寫包括歷史事實之原因分析、經過、影響與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等內容之調查報告初稿。 本會應就前項調查報告初稿聽取利害關係人、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意見,並作成紀錄,詳實記載反對意見及相關建議;其不予採納者,應於調查報告敘明不予採納之理由。 調查報告經本會依本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作成公開之決議,除含有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各款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外,應以公告或網際網路等適當方式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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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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