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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要保機構應於停止收受存款業務之當日,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存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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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