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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 第26條
存款保險條例 第26條
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 第 二 節 承保風險控管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保公司應於通知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後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並公告之: 一、經依前條規定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二、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命令限期資本重建或為其他財務業務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雖未屆期而經上開機關或存保公司評定已無法改善。 三、發生重大舞弊案或其他不法情事,有增加存款保險理賠負擔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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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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