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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52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8條存保公司因業務需要,得聘用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鑑價人員及對金融徵信、授信、金融法務、資…第49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停止列入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後,得繼續委託存保公…第50條存保公司應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章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51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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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