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
第五條
所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其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實驗教育審議會之議事相關規定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