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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恢復原有辦學型態,指回復至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前,該私立學校原有之辦學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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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