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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7條

第 四 章 評鑑、監督及獎勵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作為申請續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參考。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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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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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監督及獎勵」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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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