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第20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0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依法解散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