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第24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4條

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之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以原有場地及建築物,且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依本條例申請改設立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得於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組別及其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