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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損毀或所記載事項變更時,設置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同原核准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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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