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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設置者變更電臺設置地點、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天線、增設或換裝發射機者,應依第四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電臺之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者,得免附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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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