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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其電臺執照得於有效期限內繼續使用,期滿前應依本辦法申請換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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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