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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 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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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