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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30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第 四 章 附則
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年資併計,仍適用本細則修正前
第二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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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年撫卹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領受權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領撫卹金證書,報由服務學…
第28條
撫卹金證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時,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29條
遺族居住不能領受撫卹金地區者,服務學校應將亡故教職員之死亡時間、所任職稱與薪級、任職年資、遺…
第31條
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32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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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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