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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年撫卹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領受權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領撫卹金證書,報由服務學校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註銷或更正後副知支給機關: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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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