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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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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辦法辦…第3條儲金管理會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建立線上專屬平臺,提供現職教職員及退休、資遣教職員了解其個人風…第4條儲金管理會訂定自主投資實施計畫,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退撫儲金運用範圍,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第5條退休、資遣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或第九項及依第二條所定分期請領實施計畫規定辦理分期請領…第6條儲金管理會應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線上專屬平臺,作為退休、資遣教…第7條退休、資遣教職員於分期請領期間身故者,儲金管理會應結清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並將餘額發給其遺族…第8條儲金管理會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分區退休理財相關教育訓練,明確指導理財風險之相關事項,並供現職教…第9條儲金管理會於其提供之投資標的組合有公司財(業)務、債信嚴重惡化,或投資標的被終止、清算、暫停…第10條儲金管理會應定期檢視自主投資之投資標的組合及分期請領之投資標的組合之績效表現,併同退撫儲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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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