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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第7條

退休、資遣教職員於分期請領期間身故者,儲金管理會應結清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並將餘額發給其遺族領受。 前項所定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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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