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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第4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退撫儲金支出範圍,以本條例
第三十條
規定為限。 原私校退撫基金支出範圍如下: 一、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 二、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規定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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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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