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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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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私立學校依本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繳之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應按學生人數及學費或雜費收入總數提繳;學籍核定後,另依實際人數核計增減。 前項所定學生人數,以各學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有案、已註冊及具有正式學籍之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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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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