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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不堪勝任職務,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或無意願擔任之情形;其具體事證,應經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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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