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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 第22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第 四 章 退休
教職員依本條例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及
第十八條
規定辦理退休,應於退休生效前三個月填具退休事實表一份,連同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必要時,其表件得由服務學校代填報送。因身心障礙命令退休者,並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 前項退休事實表,應填列退休給與支領方式及年金保險選擇。 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單位覈實審核,其與事實不符、程序不合或證件不全者,應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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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
教職員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資遣者,於接到資遣核定通知後,應填具資遣人員年資表一份及資…
「退休」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應由服務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
第24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所定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學校應於屆齡(期)前檢討,並至遲於屆齡…
第25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不堪勝任職務,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
第26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得兼領比例之基準,以辦理定期給付金額不少於同條項款第一目…
第27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或死亡,指教職…
第28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預定利率,指教職員投保之年金保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
←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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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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