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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 第30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依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或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之教職員,應填具離職給與申請書一份,連同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前項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之教職員,並應填具離職給與選擇書,選擇於離職時領取離職給與,或於年滿六十歲再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孳息或準用本條例
第二十條
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定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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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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