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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13條

第 三 章 各項退撫儲金制度之銜接
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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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以按月撥繳退撫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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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